中国洗钱“鼻祖”
中国最早的洗钱犯罪雏形可以追溯到我国清朝乾隆年间。大贪官和珅开创了一项直到现在还在被广泛应用的洗钱手法。
由于和珅位高权重,又深得乾隆皇帝的宠爱,所以想托和珅“办事”的人很多,和珅自然也不会放过这么一个发财的机会。但“受人钱财、与人消灾”时间不长,和珅意识到,送到家里的钱多了,太容易出问题。
于是,他想出了一个办法——成立一间当铺,把家里不值钱的瓶瓶罐罐拿到当铺出售。每当有人想托和珅办事送礼的时候,就到和珅开的当铺,以极高的价格赎出一件根本不值钱的东西,或者是以极低的价钱当掉一件极其珍贵的物件。这样一来,送给和珅的钱表面上根本没有经过和珅的手,钱都来源于他的当铺,都是正当收入,但合法的外表下,却掩盖行贿受贿的实质。
当铺掌柜会定期向和珅进行汇报,当和珅发现谁送的钱多的时候,就会派人去问有什么事,然后利用手中的权利搞定。如此一来,和珅的不义之财安全地在他的当铺中越积越多。
不同的是,现行的刑法并未将贪污犯罪所得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这种手法却给不少贪官提了个醒。
“洗钱”一词的由来
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一黑手党金融专家开了一家洗衣店。他在每晚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就把其他非法所得的钱财加入其中,再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这样,扣去应缴的税款后,剩下的其他非法所得钱财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一词的由来。
“洗钱”是指通过金融或其他机构将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的过程,一方面,通过洗钱,有组织犯罪掩盖了其犯罪活动踪迹,得以“正当地享受”犯罪所得;另一方面,洗钱为犯罪集团介入合法企业提供了资金,使其能够“以合法掩护非法”,不断扩大犯罪势力。
洗钱大揭秘
尽管洗钱犯罪的手法大相径庭,但目的却都只有一个--将不合法的钱合法化。因此,再高明的洗钱手法也必须要经过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让“脏钱”离开产生地;第二阶段,进行各种化整为零和多层化手法,变成旅行支票、债券、提单、股票、存入保密银行、电子资金结算,置换物产等进行隐匿,使犯罪活动得来的钱脱离其来源;第三阶段,通过合法手段进行整合,变成合法资产。
洗钱对我国经济的危害不可低估。据人民银行的数据,自2004年4月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成立至2005年9月期间,累计接收本、外币可疑交易报告65.44万笔,金额2480.23亿元人民币和769.2亿美元,基本涵盖了全国各地。而在2004年中,我国已成功破获洗钱案件50起,涉案金额5.7亿元人民币、4.47亿美元。
“反恐融资”是反洗钱整体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当前在中国,“反恐融资”也已成为反洗钱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为此,草案特别指出本法所规定的反洗钱措施同时适用于预防监控资助恐怖主义的活动。
可疑信息要保存20年
反洗钱草案规定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并可采取相关等措施。
同时,为避免权力滥用,草案严格规定:一是只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才能进行封存,对涉案账户资金有可能转移至境外的,才可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二是只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才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且必须报经主管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是临时冻结以7日为限,冻结后7日内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如不移送,应立即解除临时冻结措施。
草案引入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现行法规也设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标准,以人民币为例: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等交易。
严查公职人员资金往来
草案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慎识别、核实和登记客户及其代理人、受益人的身份信息,并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为充分利用反洗钱机制反腐败,草案特别规定应当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职人员重点进行身份识别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的监测。 为了给识别客户身份创造可行的条件,草案规定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可以向公安、工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草案规定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交易信息自交易关系结束后至少保存5年,涉及可疑交易的,至少保存20年。
非金融机构也在监控之内
随着金融监管制度的不断严格和完善,洗钱逐步向非金融机构渗透。一些高风险、资金交易量大的非金融机构和职业也成为报告主体,如律师、会计师与税务咨询师、房地产代理商、高档商品(包括宝石与贵金属、艺术品等)拍卖交易商、赌博经营商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