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正式起航
为落实《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深沪证券交易所21日分别发布《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并从即日起正式实施。两所《细则》从业务流程、标的证券、保证金和担保物、信息披露和报告以及风险控制等五个方面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规范。
根据《细则》,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会员,可向两交易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会员参与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应按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备案。《细则》规定,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时,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标的证券方面,《细则》明确指出,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符合有关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以及其他证券,经交易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若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以下一些条件:在交易所上市满三个月;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等。与此同时,深沪交易所将根据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进展情况,从满足相关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据了解,对于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具体名单,《细则》中并未明确,两交易所将择机另行公布。
保证金和担保物方面,《细则》对其管理模式及计算方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和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照一定折算率进行折算,其中,沪市的上证180成分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深市的深证100指数成分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非深证100指数成分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另外,两家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此外,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而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
在担保物管理方面,《细则》明确,会员应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风险控制方面,《细则》同样作出明确要求,如果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在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
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调整维持担保比例,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以及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等。如果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也可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账户交易等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