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显示,由熔断制度与涨跌停板制度组成的价格限制制度也将亮相于股指期货的交易中。由于股指期货比商品期货面临着更剧烈的价格波动,《办法》对股指期货交易提出了远比商品期货更严格、更复杂的价格限制制度。《办法》提出,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熔断价格与每日涨跌停板幅度。股指期货合约的熔断价格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6%,涨跌停板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10%,最后交易日不设涨跌停板。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合约的熔断价格与涨跌停板幅度。
据《第一财经日报》透露,根据熔断制度,每日开盘之后,当某一合约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时且持续一分钟,对该合约启动熔断机制。启动熔断机制后的连续十分钟内,该合约买卖申报不得超过熔断价格,继续撮合成交。启动熔断机制十分钟后,取消熔断价格限制,10%的涨跌停板生效;当某合约出现在熔断价格的申报价申报时,开始进入熔断检查期。熔断检查期为一分钟,在熔断检查期内不允许申报价格超过熔断价格,并对超过熔断板的申报给出恰当提示;如果熔断检查期未完成就进入了非交易状态,则熔断检查期自动结束。当可再次进入可交易状态时,重新开始计算熔断检查期;熔断机制启动后不到十分钟,市场就进入了非交易状态,则重新开始交易后,取消熔断价格限制,10%的涨跌停板生效;每日闭市前30分钟内,不启动熔断机制,但如果有已经启动的熔断期,则继续执行至熔断期结束。据悉,每个交易日只启动一次熔断机制,最后交易日不设熔断机制。
此外,当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D1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调整为15%,收取比例已高于15%的按原比例收取;D2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为15%。
《办法》还规定了限仓制度:对投资者同一品种单个合约月份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自然人持仓限额为1000手,法人持仓限额为5000手;当某一月份合约市场总持仓量超过20万手(单边)时,结算会员该合约持仓总量不得超过总量的25%。交易所还将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投资者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持仓限额80%以上(含本数)时,投资者应通过结算或交易会员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持仓情况。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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