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慈善--如何正确理解股市的消息(股市MBA教程)
要求申报“股票转让所得”另一层诉求
对于我国广大投资者来讲,炒股票和交税向来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件事,但随1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今后如果公民个人炒股赚的钱加上其他收入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有义务自行申报纳税。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强调,《通知》明确六项所得的计算口径,主要是为了方便纳税人履行自行申报义务,仅适用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报,不适用于个人计算缴纳税款(即其中炒股所得不收税)。但还是有业内人士担心,此举或许是中央征缴股票转让收入所得税的开端。我认为,只要管理层还保持冷静,这种担心就是多余的,管理层要求进行纳税申报应另有所图。
短期不会征收
首先,目前征收个人股票转让收入所得税于法无据,《个人所得税法》只规定对股息和红利征收20%的所得税,并没有将股票转让收入纳入缴税范围。
税收乃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因此,《立法法》第8条明确规定,“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而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并没有将股票转让收入纳入应纳税范围,所以,国家如果要对此项进行征税,则应通过制定法律(这里的“法律”专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对原《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而制定法律的程序非常严谨与繁琐,一般耗时几年,短期内很难实现。
其次,现在征收股票转让收入所得税,与管理层此前提出的“保障投资人的利益,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人利益”的初衷。
中国股市此前经历了长达四年的熊市,大部分的投资者都有不同程度的亏损,现在行情刚开始好转,他们还没有来得及弥补此前的亏损,如果管理层要对股票转让收入征税,势必会打击他们对于中国股市的信心。如果因为投资者信心不足而导致股市行情出现较大波动,更会影响到中央“蓝海战略”的实施,这也是管理层不愿见到的。
要求申报“另有所图”
既然短期内不会征收股票转让收入所得税,那么为何税务总局还要多此一举呢?
我认为,管理层这么做应一方面是对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更重要的是加强基础制度建设,为即将展开的大规模执法活动做准备。此前尚主席专门谈到证监会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就是严查“股价异动”,还特别提到,此前在查处券商“借壳”乱像时出现的无法调查等现象。这实际上透露出,目前我国相关经济制度无法保障证监会的调查顺利进行。而一旦实施收入申报制度,那么管理层将较为准确地掌握,股市中所有收入较多的散户获利状况,由于股市中造成“股价异动”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多是通过伪装的散户账户实施的,此举将有力的打击这类违法犯罪活动,使其失去生存的空间。
实际上,证监会公布的七起行政处罚中,已明确的指向了券商和企业利用散户账户炒股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估计,在收入申报制全面开展之后,管理层将有可能以此为突破口,全面开展证券市场的治理活动,而券商、机构和公司等,将是清理的重点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