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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票发行体制中的“权力拉锯”

从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至今,中国的证券市场已发展了15年。这期间,证券的发行审核方式可谓变化多端:额度管理、指标管理、通道制、保荐制……各种称谓的背后是权力的转移和变迁。 中央与地方对发行权的几轮“拉锯”   中国证券市场是在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成立的,最初上海和深圳两个交易所掌握着发行审批的权力。也就是说,谁能上市最终还是地方政府说了算。这种局面从证监会1992年10月成立之后开始改变,中国证券的发行监管权也开始缓慢“上收”。   1993至1995年,中国实行“额度管理”。其主要做法是,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先确定总额度,然后根据各个省级行政区域和行业的需要分配总额度,再由省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来选择和确定可以发行股票的企业(主要是国企)。   在这个阶段共确定了105亿股发行额度。此后,股票发行又实行了“指标管理”。即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应发行上市的企业家数,然后向省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下达股票发行家数指标。省级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据此推荐预选企业。   “额度管理”和“指标管理”,都是以指令性计划为特点的“审批制”。这一阶段地方及一些部委在股票发行上拥有很大权力。   这局面直到1998年才告一段落。1998年2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证券委与中国证监会合并组成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即现在的证监会。   在权力上收过程中,经历了很多颇有意味的“拉锯”。据了解,当时地方和中央各有一套审批制度;地方、中央对于证券市场的印花税分成也从三七分成变为全部收归中央。   证券发行的审批权完全收归中央后,证监会发行部就成了这一权力的载体。   发审委权力的演化   由于发行部门生存环境复杂及各种不同意见丛生。最终,在90年代中期许多发行部的人员离开了证监会。   “红光虚假上市案”,使证监会的审批权在业内第一次受到广泛质疑和批评,并引发了1999年的发审制度改革。   这次改革决定成立一个发行审核委员会(后简称发审委)。发审委由证监会、交易所、学者等多名人员组成,目的在于分化1999年以前的发审权力集中现象。   这次改革中,“审批制”已经被“审核制”所替代,实现了“从计划分配制向委员会举手的形式上的突破”。   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2000年3月《股票发行核准程序》颁布实施,标志着“核准制”的正式施行。   核准制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标的做法,改为由主承销商推荐、发行审核委员会表决、证监会核准的办法。   2001年3月,中国证券市场开始实行了核准制下的“通道制”,也就是向各综合类券商下达可推荐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家数。只要具有主承销商资格,就可获得2至9个通道,具体的通道数以2000年该主承销商所承销的项目数为基准,新的综合类券商将有2个通道数。   这被认为是象征性的变革,因为审核权力虽被分散的主体共同行使,但是权力本身并没有丝毫的削弱。原来由地方政府推荐上市公司变为由证券公司推荐的方式,看上去,只是一个简单的权力主体转变。   大部分证券公司都是地方政府所有,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又卷入进来,形成了证券市场上新的利益集团。中国证券市场多次大的政策调整,都有这些利益集团的身影。   这样的发审制下,中国证券市场上的劣质上市公司层出不穷,投资者收益难以保障。据统计,从1992年到2003年的12年间,深沪两市全部投资者的总体投资无任何收益。   这种状况又引发了2003年的发审新政。去年12月24日,新一届发审委委员登场。发审委委员由原来的80名缩减到25名,不但公开姓名,而且公布投票的结果。   虽然这是一种进步,但发审委委员的权力并未有任何改变,相关的“公关活动”也没有明显减少。   令人担忧的事发生了。2004年以来的新股发行中,基本沾染上以往上市公司的所有弊病。 事实上,政府的过度参与乃是造成资本市场大环境扭曲的根本动因。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大量的国有股使政府成为最大的市场参与者。对证监会来说,即“受制”于政府又要“管制”政府,这几乎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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