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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厉以宁家族暴富”传闻的“七年之痒” [打印本页]

作者: 金银岛岛主    时间: 2007-3-30 13:48     标题: “厉以宁家族暴富”传闻的“七年之痒”


早在80年代,厉以宁先生就以倡导、推动股份制而著名,人称“厉股份”。进入90年代,股份制写进中央文件,国有企业纷纷改行股份制,厉先生成为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站在风口浪尖为改革鼓与呼,成为影响力最大的经济学家之一。而目前关于“厉以宁家族暴富”风波的传闻,会不会渗透并传导至股票市场?

《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称,自史实明从1999年第一次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厉以宁家族暴富和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后,至今已经7年有余。

但7年过去,举报者史实明表示,仍有三大遗憾无法释怀:一是国内竟无人有勇气对真相进行调查核实;二是有关部门似乎对此案件视若无睹;三是举报中涉及的厉以宁本人至今未对如此重大的“诽谤”进行追究。

1999年,网上突现《有关厉以宁家族暴富的内幕》一文。自此,有关全国人大常委、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及其家人的敛财暴富传闻开始广为人知。该文列举了厉以宁家庭成员的工作履历,按时间先后顺序披露了厉以宁之子厉伟“耐人寻味”的工作时间表,列示了厉伟及其夫人崔京涛投资参股的公司名单,以及这些公司的有关工商注册资料。

更为详细的是,文章还公开列明了对厉伟的敛财活动比较了解甚至直接参与的关联人物名单,分别是:罗飞、肖朝君、刘晖、李丽、孙景明、岑池明、张新华、张鸿健、贺德华。

此后,经香港某杂志、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的报道以及韩德强发表公开批评厉以宁经济学观点的文章——《从“厉股份”到“厉暴富”》,此场风波逐渐转为公开,而全国人大代表洪可柱依此在2007年全国“两会”上对厉以宁教授公开批评,批评包括厉以宁在内的四大经济学家股市圈钱,把这一风波推至巅峰。

此后,厉以宁和厉伟在媒体上进行回应,并公布了香港高等法院对转载“厉以宁家族暴富”内容的诽谤裁定,以及报道此事的国内《瞭望东方周刊》的公开致歉声明。

但风波并没有就此平息。今年3月13日,史实明再次发表《就厉以宁家族暴富一案的再次声明》,声称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2001年1月21日就民事案件2000年第4430宗所作出的赔偿金评估“裁决”,提请厉伟的律师不要将其冒充成“终审裁定”,而刻意隐瞒此案的正式裁决。

他在此文中认为,厉以宁家族有意选择将已经离开某刊物的刘某作为被诉人,从而让被诉方无人出庭,导致在香港高等法院审理此案时并未能对《厉以宁家族暴富》一文中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控辩,法院只是依据一方当事人的举证作出了裁决,所以该裁决不能证明厉以宁家族的清白。

据知情人介绍,史实明是化名,化名史实明的这个人为男性,现年60余岁,曾经和厉伟有过同事经历,由于工作矛盾与厉伟发生冲突。

由于厉伟始终坚持不自证清白和保守隐私的两个底线,在没有法律强制要求披露的情况下,调查无法知道厉伟“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与厉伟在事业上有过合作经历的刘大华(化名)先生认为,厉伟的第一桶金源自合法股票投资。

过去曾经是厉伟在宝安集团同事的张鸿健、贺德华两人认为,厉伟没有给宝安集团造成重大损失。曾任龙舟股份副董事长的贺德华明确表示,厉伟没有到厦门检察院营救罗飞。

厉伟的同事认为,厉以宁是著名经济学家,对厉伟所在公司的实际工作不会有太大影响。

厉伟夫人崔京涛在深圳市工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的上司陈惠彬介绍,当时的崔京涛在其营业部只是一个普通工作人员,既不和钱财打交道,也不具备和外界联络的便利,当时她除了工资收入,别无其他来源。他还表示,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非常严格,任何人都不可能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作者: 金银岛岛主    时间: 2007-3-30 13:49

厉伟:给《暸望东方周刊》写信的读者是我本人

日前,《21世纪经济报道》就史实明在《厉以宁家族暴富的内幕》和《就厉以宁家族暴富一案的再次声明》中提出的主要问题,采访了深港产学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厉伟,下面为采访全文

《21世纪》:史实明在《厉以宁家族暴富的内幕》中质问:1997年3月,厉伟及其家人在延宁公司的巨额出资和拥有的巨额资产是来自个人的合法收入、自筹资金还是亲友资助?或是非法所得?1997年以来,延宁公司资产快速增值,是由于厉伟等人经营有方?有高人指点?还是寻租的“硕果”?你如何看待这些质疑?

厉伟: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是我从商二十多年一直遵循的原则,但是个人的财产及其来源属于公民个人隐私,除非法律规定强制要求披露。在现代法治社会里,除了少数公务人员和法律特别规定的人士外,公民没有向外界披露个人隐私的义务。其实,证明我个人清白没有多大意义,重要的是公民的隐私权应当得到尊重。如果今天厉伟面对部分人的好奇和质疑必须站出来自证清白,否则就是不清白,那么明天张伟、王伟、刘伟…都可能要自证清白,最终整个社会将无人能够幸免,甚至回到文革时期的“斗私批修”、“人人过关”的险境。这是生活在法治社会的人们所不愿看到的。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认真履行公民的义务,也敬请尊重我的公民权利。

《21世纪》:史实明问,延宁公司与神华期货公司、佳定公司等公司究竟是什么关系?仅是正常业务关系还是控制关系?或是不正常关系?

厉伟:延宁公司不是上市公司,它与任何企业的往来关系及其性质均无需对外界披露,这是法律赋予企业的基本权利把握升浪起点。

《21世纪》:史实明说,厉以宁及其夫人对其子拥有的巨额资产是一无所知还是略有所闻?或是知情不报?联系其近年来的一些奇谈怪论,是否可以品出另一番意味?

厉伟:成年人只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没有向父母披露自己资产和负债的义务。

《21世纪》:史实明说:作为中共党员和全国人大常委的厉以宁及其夫人,在申报财产和子女情况等问题上是否执行了中央的有关规定?是阳奉阴违还是明知故犯?

厉伟:厉以宁曾经是全国人大常委,他是一个经济学教授和社会公众人物。迄今为止,没有法律要求中共党员和全国人大常委及其配偶申报财产和子女情况,也没有规定要求社会公众人物申报财产和子女情况。

《21世纪》:史实明说:寄给北大党委的举报信竟然会落到厉伟手上,厉以宁是否与此无关?厉伟如此有恃无恐,是因为其神通广大、与众不同还是因为有保护伞?

厉伟:我手中没有也从未见过任何北大党委收到的举报信,史实明先生对举报信有兴趣可以自己去找北大党委了解。

《21世纪》:史实明质问:厉伟在宝安集团工作期间为公司做出了重大贡献还是造成了巨大损失?

厉伟:我在宝安集团工作期间,勤勉尽责,所负责的宝安集团下属全资公司深圳安信公司,在本人任职三年期间累计上缴企业所得税超过人民币1200万元。不知重大损失之说从何而来?!

《21世纪》:史实明说:根据厉伟在推荐厦门龙舟公司上市中所起的作用,他和该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经济犯罪案件有没有联系?有一般问题?或有严重问题?

厉伟:龙舟股份上市前是宝安集团控股的企业,该公司1996年上市,本人作为宝安集团的派出董事,尽了应尽之责。龙舟股份前总经理等人1998年涉嫌商业贿赂一案已有法律定论,与我曾担任龙舟公司董事无关。每一次董事会都有案可稽,股东可以查阅。

《21世纪》:史实明说:1999年5月,厉伟亲自联系将经营不善已难以为继的智同指纹公司转让给北大方正集团,并作为投入深港产学研基地的高科技项目。与此同时,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在职攻读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班也被列入该基地项目。

厉伟:智同指纹公司并没有转让给北大方正集团,是双方合资,智同指纹公司投入资金和指纹采集技术,北大方正投入指纹比对技术。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在职攻读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班列入深港产学研基地是北京大学自己的事情,因为北大是这个基地的大股东。

《21世纪》:史实明2007年3月13日在《就厉以宁家族暴富一案的再次声明》中提出,厉以宁家族有意选择将已经离开某刊物的刘某作为被诉人,从而让被诉方无人出庭,导致在香港高等法院审理此案时未能对"厉以宁家族暴富"一文中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控辩,法院只是依据一方当事人的片面举证作出裁决,该裁决不能证明厉以宁家族的清白。

厉伟:起诉谁和不起诉谁,由我委托的香港律师根据香港法律决定,刘某承认自己是某发表诽谤文章时注册在案的编辑。允许被诉人出庭是法律赋予被诉人的权力,出不出庭是他自己的选择。

《21世纪》:史在《再次声明》中说,此前(2007年3月12日),厉以宁家族以律师声明的形式在《南方都市报》公布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2001年1月21日就民事案件2000年第4430宗所作出的赔偿金评估"裁决"。对此,我提请律师不要将其冒充成什么“终审裁定”,而刻意隐瞒此案的正式裁决。希望厉以宁家族能有勇气公布在此赔偿金评估裁决中明确提到的香港高等法院于2000年8月29日对该案作出的正式裁决书,让公众了解案情经过,以正视听。

厉伟: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立司法权,香港高等法院作出的裁决是否为终审裁定,史实明先生可以请教法律专家。

《21世纪》:史说,《暸望东方周刊》在三年前作出“致歉声明”,其中已明确是起因于一封“读者”来信。我认为,只要仔细看一下这位“读者”所提出的问题,再看看究竟是什么样的“读者”才能够提出这些问题?又是什么样的人物才能让该刊作出这样的“致歉声明”?

厉伟:给《暸望东方周刊》写信的读者是我本人。我把香港高等法院的裁决结果寄给了该杂志的编辑部,该杂志调查后,公开刊登了致歉声明。

史实明是个化名,从网络文章内容看,我们能猜到他是谁。此人曾在我们投资的一间科技公司任总经理,因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利用假发票报销、利用职权索贿、拿回扣等,1999年3月公司把他辞退。

为了激励团队,1997年8月,股东以120万元的代价为此人和公司一名核心技术骨干在南海花园各买了一套房,房子直接记名到他们的名下,条件是必须为公司服务满五年。在发现了此人的问题后,即要求其归还公司和员工的相关款项,但是此人却给我父亲厉以宁写了一封威胁信。一旦到了威胁家人的地步,就不能容忍了。

其实,这些年来,利用厉以宁的名望来威胁的人,不止他一个。我曾经接到一些匿名短信,性质差不多。对待这些骚扰与威胁,我一概不予回应,因为谣言止于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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