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试点阶段与《管理办法》具体操作七大差异fficeffice" />
项目 |
试点阶段操作模式 |
《管理办法》规定的操作模式 |
改革动议 |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才能进行股改。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2/3 以上非流通股东动议。 |
合议制度 |
临时股东大会。 |
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 |
沟通时间 |
公司在制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前,非流通股东必须与流通股东进行沟通。 |
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非流通股东与流通股东开始沟通。 |
方案修改 |
依据《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可以在临时股东大会前15天协商修改股改方案。 |
公司股票一次复牌后,不得修改股改方案。 |
停牌安排 |
第一批停牌程序:被确定为试点公司后停牌,至发出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复牌;试点公司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停牌,至临时股东大会对股改方案作出决议后复牌。 第二批停牌程序:取消原股东大会后的交易时间,公司股票持续停牌至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日。 |
确定股改过程中,上市公司股票的停牌次数为两次。第一次停牌时间为发出召开股东会议通知时至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东完成股改方案沟通程序后;第二次停牌时间为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至改革程序全部结束。 |
交易所职责 |
证券交易所对试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提交的申报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试点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股份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实施持续监管。 |
证券交易所对股改进行业务指导,办理非流通股份的可上市交易的相关手续。 |
首次未通过的处理 |
无明确规定。 |
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通过的,非流通股股东可以在三个月后,再次要求和委托公司董事会就股权分置改革召集相关股东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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