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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传证监会为股改全面铺开推出18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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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银岛岛主
时间:
2005-8-18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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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传证监会为股改全面铺开推出18条指引
据悉,证监会在即将公布的18条意见中,针对各种类型的上市公司做出了全面指引。 第一,对市场各方关心的H股、B股补偿问题,监管层的意见是:对含H股的境内公司,H股不参与股权分置改革,A股股改方案不要涉及H股股东利益。含B股的境内公司,纯B股公司不参与股权分置改革,含有A+B股的公司参照A+H股股改方式。 第二,对于上市公司控股境内上市公司,上层公司股改方案视为资产处置行为,量少的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量多的由股东大会决议,不需要分类表决,但信息披露需一致。 第三,对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境外上市公司,作为资产处置行为,需按照上市地的规则办理。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的问题不做要求,三分之二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的问题需由股东协商解决。 第四,非流通股股东是经过受让、重组的公司其持股成本较高,股改方案原则上由市场决定,采取非流通股、流通股双方沟通的方式解决。 第五,有大股东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原则上鼓励股改与纠正结合起来,以股抵债,国务院也将要出台《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通知。 第六,非流通股股东有质押、冻结的情况,只要不影响对价支付就行,即支付对价部分股权没有被质押、冻结。 第七,被证监会、司法查处的公司,需等相关结果出来后进行股改。 第八,ST公司的股改需与重组相结合,实在无法进行股改的,不排除要求其退市的可能性。 第九,存在募集法人股的公司,有关部门原则上认同“东方明珠”不支付对价也不获得对价的方式,但政策上不做规定。 第十,非流通股股权存在争议的公司,主体明确的,涉及过户的公司5%股权以下的可以过户。 第十一,非B股、H股的外资股,作为个案处理。如紫江企业,采取分步走的方式。 第十二,有关部门将在近期出台对于股改后再融资的鼓励、限制措施。 第十三,国资审批权在股改期间下放各省、市。 第十四,多数股改方案由交易所审批,个别公司由证监会“指导”。 余下几项,证监会将会进一步出台股改的配套组合措施,例如关于定向增发与股改结合、“储架式发行”、管理层持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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