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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宝的日记令其在刘金宝案中“最出彩”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的刘金宝所犯贪污罪中,有600多万港元发生于2000年1月到2002年9月。其间,刘金宝先后担任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主任、中银香港总裁,张德宝则一路跟随,并分得贪污款100多万港元。而张德宝在犯罪期间的一些单据和日记,让刘金宝等人私分巨款的黑色面纱被层层剥开。如果不是一本特殊的日记和私自保留的大量单据,张德宝绝对成不了刘金宝案中“最出彩”的一个人物。 在法庭举证质证时,公开出示了张德宝部分日记内容,其中不但记录了历次分钱的时间、数量和具体分配金额,而且还有一些张德宝个人心情的描述。一位旁听过庭审的人士说,从日记中可以感觉到,张一直认为刘金宝私自决定大量分配账外资金是“非常不合适的”,而且他觉得迟早会事发,所以内心一直充满恐惧。 2001年9月4日,张写道:“我反正是上了这条贼船,总有一天要吃官司。虽然明知不对,但也无奈。如果有一天东窗事发,我会上交这些不该拿的钱。” 2001年9月20日的日记:“其实我现在是害怕拿钱,多拿一分钱,多一分错。要那么多钱干吗?平安最重要。但又不能不要,他想用此拉拢我,如我一拒绝,麻烦就大了。” 张德宝的恐惧一方面来自私分数额越来越大,另一方面,每次领取现金都是由他签字,而在刘金宝要求他毁掉原始账单时,他就更加害怕了。所以,他开始背着刘金宝保存了部分单据和复印件。 同时,因为预感到会出事,张德宝更加小心地记录每一笔款项的支出用途。刘金宝发给他的钱中,很多是让他招待一些银行的重要客户,所以虽然张德宝签字领走的金额很多,但是最终留下的并不多。这也可以解释,在长春市检察院最初的“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中,张德宝实得人民币是4303398元,而最后检察院向法庭递交的“起诉书”,这一数字减至1426452.20元。据说,很多金额的最终核实,都是根据张德宝的日记和有关票据反复佐证而得的。 刘金宝的贪污手法不外乎四种 刘金宝以及张德宝在贪污手法不外乎四个方面。其一,发放员工奖金之后,将剩余款项再度私分。2000年1月下旬,港处发放1999年度员工奖金后,刘金宝提出,他还兼任香港银行公会主席,港处部分人员为其提供了咨询服务,应予发放奖金。根据刘的提议,张德宝提出113万港元,其中41.8万被刘占有,张得20万。 类似的手法此后屡经使用:2001年1月奖金发放后尚余29.5万港元,刘金宝决定给办公室14.5万,其中刘张二人分别吞下7.5万、5万,收条全部销毁;同年8月,刘张二人再度分得奖金余款7.6万和1万港元,并由刘金宝授意张德宝出具“奖金已分发,收条不保留”的说明,经朱赤、丁燕生签字后,奖金收条原件被销毁。 还有些发放奖金后的剩余款项,在私分前被事先兑换成了银行礼券。以此手法,在2001年七八月间,刘金宝分三次进账38.8万港元,张德宝得13万,朱丁二人各得10万。 其二,以各种名义违规发放奖金。2001年9月,刘金宝召集上述三人到办公室,说他们四人挺辛苦需要奖励。是次刘分得港币23万,朱、丁、张各得10万、10万、6万元。一个礼拜后,四人再度提取140万港元以同样手法私分。同月,他们又趁给退休人员发放奖金之机,分别占有50万、30万、30万、20万港元,后刘指使张将原始签收单据销毁。其后至2002年9月间,四人借“奖励参与接待解放军艺术学院工作人员”、“发放圣诞、新年、春节活动经费”、“发春节利市”、“发放车补款”等名义,先后六次瓜分港币521万元。 其三,虚开发票或以不正当发票报账。此项贪污的最大来源是:刘金宝个人及家属的交通费,餐费,购买生活用品、珠宝首饰等费用,共计141万港元,均在张德宝保管的账外资金中核销。刘同样让张销毁原始票据,但后者保留了复印件。 2001年8月,港处在深圳麒麟山庄召开会议,一位姓顾的人员在结算会议经费时,多开具发票在财务账中核销,刘金宝占有3万港元。之前的2000年8月,刘张等人还将在日本出差的6000美元公款虚开发票报销后私分。 其四,清理账户。2002年2月,张德宝叫港处陈某清理账户利息款,陈提出11.795万港元交予张,后者自拿3万,给刘6万,余款分给他人。 张德宝的“特殊贡献”有无减刑希望? 长春市检察院反贪局做出的一份“发破案报告”,清楚地记录了本案的侦破过程。2004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长春市检察院对刘金宝案进行侦查。当年6月3日,在对刘金宝侵占中银香港账外公款的“线索”进行“初步侦查”后,办案人员对重要当事人张德宝依法询问,张初步交待了部分事实,并交出刘金宝在其保管的账外公款中报销的有关票据和复印件。次月22日,办案人员再次询问张德宝,张拿出大量书证,并主动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同时交出了记账本和相关书证(指张德宝的日记)。 同年8月2日,办案人员依据掌握的证据再次询问朱赤、丁燕生,二人交待了部分犯罪事实,当日被执行逮捕。8月11日,张德宝被刑事拘留,16日被逮捕。此后,办案人员经进一步调取相关证据后,对刘金宝进行讯问,刘供述了在香港任职期间的贪污犯罪事实。案件告破。 从以上记录中不难看出,张德宝的日记及其保留的部分票据证明,对案件侦破起到了关键的推动作用——这可以部分解释一审判决之后(2005年8月12日,长春市中院一审认定张德宝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万元),张以“量刑过重”为由,向吉林省高院提出上诉。 通过一审判决书也可以看到,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围绕对张德宝的职务权限、行为性质和立功表现等问题曾有争论。庭审时,张的辩护律师曾提到: 首先,张德宝对本案侦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其中,除了本案侦破过程中张提供的证据,还提到一个细节:“早在2003年6月,张德宝即就刘金宝等人在中银香港重组期间大量发放奖金的问题向总行领导及中纪委作出了说明。” 其次,张德宝的被动犯罪地位,“仅仅是被动执行领导决策的工具”,应引起法庭注意。而且,中银香港重组前后共发放1亿多港元奖金,领款人员远不止上述四人,但无一人拒领,也没人提出异议,这说明当时“没有人怀疑港处及中银香港的主要负责人有权发放奖金”。 第三,张德宝主观上始终对“不适当的发放奖金行为十分反感、抵触,以至于其内心始终处于矛盾与痛苦当中”。张德宝在日记里说,他对刘指使他干的工作“很反感、很恐惧”。早在2001年10月下旬,张即曾向上级领导申请调离香港,“离开这个是非之地”(张德宝语),但是没有被批准。 基于上述事实,律师认为,张德宝具备从轻、减轻判罚的条件。 据说,张德宝在法庭上曾反复强调,他完全是按刘金宝说的在做,“不敢越雷池半步”(张德宝语)。而且,案发后,张主动上交的款项约400万元。也许正因为如此,张德宝认为自己应该获得“宽大处理”。 但是,法庭举证质证后认为,张德宝工作职责方面的证据,不能成为否定客观上已经参与贪污的证据。法庭经查认定,张德宝多次参与侵吞公款,主观上明显具有贪污的故意;而其提供证据是在侦查机关掌握部分线索后,不属于自首。不过,对于其立功表现,法庭给予了肯定,最终一审判决张德宝有期徒刑8年,这一判罚已经比丁、朱两位原副总裁少了5年。 有法律界人士分析,根据我国刑法中关于贪污案量刑的规定,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就可以处以“10年以上至死刑”。而张德宝贪污最终数额认定为142.6万多元,远远超过10万元的底限。所以,8年的量刑已经可以视作法庭在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后,做出的“减轻”判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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