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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股改之后大股东的掠夺可能更为猖獗无耻

金融改革的不断推进,也直接触及到经济领域的一系列体制障碍。从这个意义上说,金融改革的进展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再主要取决于金融体系本身,而更多取决于与金融体系紧密联系的经济体系、制度体系。   所谓形势比人强,在整个中国的金融结构调整需要一个有活力的资本市场、但是资本市场又在股权分置制度缺陷约束下融资功能基本丧失时,金融体系内进行改革的动力就相应产生了。 着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其重大意义就在于矫正资本市场领域的双轨制。但即使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双轨制的色彩在许多领域依然还会表现得十分明显,并且会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的行为,影响到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 搬开股权分置石头之后,原来在股权分置条件下可能还不突出的、或者被隐藏起来的问题,也在股权分置这个问题逐步解决的过程中显现出来,这些新问题大部分并不是股权分置本身的问题,而是市场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积累起来的问题。   例如,随着股权分置问题的推进,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从质量相对较好的试点公司转向大批效益一般或者比较低下的上市公司,转向ST、PT公司,以及一些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公司、违规担保的公司,这些问题本来是这些公司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问题,但是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会凸现公司价值的重要性,也就相应凸现了这些公司目前更为缺乏投资价格的基本特性。仅仅以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为例,目前的统计口径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是大致的估算在1000亿元左右,股权分置问题的逐步推进会凸现这些公司隐藏的问题。   在现有的股权分置解决程序中,强调的是非流通股股东的一致同意。但是,实际上有部分企业,其流通股股东可能早已失去联系;有的所有权不完整,例如被质押等;有的上市公司本来缺乏解决股权分置的动力。这些问题使得第二批试点结束之后的全面推广必然需要一个比较长的时间。 股权分置解决之后,上市公司的监管面临许多新的挑战。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之后,大股东对于市场的操作和上市公司的掠夺在监管不到位时可能会更为猖獗无耻,可能就会有投机者利用物质资本与金融资本之间的套利机会进行投机。大股东可能会以非流通股大股东身份抛出非常有吸引力的对价方案,同时在流通股市场上大幅抛售套现,只要最终这家公司的大股东在二级市场套现的收益大于非流通股原来的市场价值,这家公司的大股东投机就可以说是有巨大的盈利空间的,最终损害的是整个市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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