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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严禁投机”

本帖最后由 show 于 2015-7-17 17:04 编辑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严禁投机”

刘文元

  《第一财经日报》近日获悉,证监会已起草完毕《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的征求意见稿,将于近日下发。目前证监会基金部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在抓紧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根据有关基本原则,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以对冲风险为主,严格禁止投机。
  监管部门确定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基本原则为:积极审慎、循序渐进;加强监管、提高内控;分类监管、区别对待;以对冲风险为主,严格禁止投机;强化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
  消息人士表示,考虑到衍生品市场处于起步阶段、监管经验不足,监管部门决定对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在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投资用途上宜从严把握,待市场积累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放宽。
  据悉,监管部门将针对不同类型基金制定不同策略:允许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可以根据其持有的股票资产市值适当投资股指期货;债权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则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保本基金可以依据保本策略少量投资股指期货。《通知》对新老基金适用不同程序。对于新设基金,可以在证监会审批时依据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明确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老基金则须履行适当程序,如召开持有人大会,方可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但不能因增加了股指期货这个投资品种就明显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在境外市场上,基金投资期货大多以套期保值、对冲风险为主。《通知》禁止基金在没有股票和现金资产保证的情况下过度使用期货杠杆的投机行为,同时也不允许因使用股指期货而降低开放式基金的最低流动性要求。
  在信息披露方面,基金应在基金合同和说明书中揭示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相关风险及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不能因使用了股指期货对冲风险而宣扬基金属低风险产品;在说明书和定期报告等文件中,要对衍生品投资政策、投资状况、损益情况和风险控制等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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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持股指期货多头头寸或不得超资产净值的10%



刘文元

  在持有股指期货头寸方面,《通知》规定,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中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多头头寸),不能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中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中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空头头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期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他具有高度相关性股票的总市值。
  《通知》对基金风险收益特性作出严格限制,规定基金所持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价值合并计算,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为防止基金日间频繁交易,《通知》规定,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的期货合约价值不能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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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闪的明月,如水的弯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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