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最新调查证实:2002年底明伦集团的总负债就已高达2.8亿元,净资产实际为-647万元。
醒过神来的四川省和遂宁市各有关部门,目前正努力将恶意掏空上市公司明星电力(600101.SH)的“合同诈骗者”、深圳明伦集团前董事长、前明星电力董事长周益明送进监狱。
10月31日起,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了对周益明及其同伙预计长达5天的庭审。遂宁市检方指控,周益明及其同伙涉嫌合同诈骗罪,“通过各种手段非法占有明星电力人民币46490万元、10742597.36美元”。
虽然周益明在前两天的庭审中,均围绕“系经营中挪用资金而不是合同诈骗”而辩解,但当地媒体援引相关律师的话说,按刑法224条的规定,周益明因为“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合同诈骗行为”,可能面临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被没收财产。
5.5亿巨额侵占
昨天和前天,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益明以及前明伦集团财务经理刘文中,前明伦集团财务总监史云,前明星电力副董事长、明星药业董事长、明星自来水公司董事长赖学军,前明星电力董事、副总经理、遂宁宾馆总经理王峰,以及明星电力前财务总监赵丽萍等6人展开了法庭调查。
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说,经审查查明:2003年,周益明所代表的明伦集团,以一系列欺诈手段取得S明星电力的控股权。2003年6月至2005年11月期间,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及周益明、刘文中、赖学军、史云、赵丽萍、王峰等人采取一系列手段,非法占有四川明星电力资金46490万元人民币和10742597.36美元。
这些指控,在早前警方和检方所公开的材料中,具体被表述为:2003年3月,周益明让人找到深圳市中喜会计师事务所,要将公司净资产做到10亿元以上。事后,这家事务所就做出了一份总资产27亿元、净资产12亿元的2002年度资产审计报告。
几乎与此同时,周益明在2002年8月出资5666万港元收购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联大集团(0346.HK)75%的股权后,勾结一些银行高管,获得贷款,再次以高出净资产30%的价格,投入3.8亿元收购了明星电力28.14%股份,明伦集团因此成为明星电力第一大股东,周本人随后也成为明星电力董事长。
此后,明星电力资金被源源不断地转入明伦集团,手法是司空见惯的对外拆借资金、违规担保等。到案发之时,周涉嫌挪用明星电力的资金数额一度累计高达7.6亿元。而目前周益明等人被指控侵占的资金,则是案发后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拍卖原明伦集团所持有土地、房产2亿多元之后的金额。
彰显司法惩戒
明伦集团“蛇吞象”吃下上市公司明星电力的事件,一方面带来当地政坛的震动,另一方面,也有法学专家表示,这彰显了司法实践对于“司空见惯”的非法挪用行为的惩戒。
据称,在股权转让前,遂宁市曾派出考察组到深圳市考察明伦集团。周益明经过精心安排,带着他们到自己合作伙伴的企业参观,并称是自己的企业。这样赤裸裸的欺诈,竟然成功地蒙混过关。
据了解,案发后,警方在对周益明提供的原来的两份假报告重新审计后发现,2002年底明伦集团的总负债已高达2.8亿元,净资产实际为-647万元。
2003年,深圳明伦以收购股权方式入主明星电力,而在2005年,明星电力却出现了巨额亏损,每股收益为-1.16元。
管周益明早前是以“涉嫌挪用资金罪”被逮捕的,但公安机关是以“合同诈骗罪”对明星电力案进行侦查的,而目前也是以此罪名对周益明等人提出了指控。就此,有学者认为,一旦将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的“合同诈骗罪”引入明星电力案的审理,将为我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祭起一把“达摩克利斯剑”,从而极大地改变当前对资本市场犯罪打击不力的现状。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唐清阳认为,近年来大股东违法犯罪的手法大多类似,表现为虚假注册资金、挪用资金、违规担保等,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套取上市公司资金。而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大股东这一系列行为割裂对待,仅以虚假注册、挪用资金等罪名分别定罪量刑,而忽略了其行为从整体上看就是一种欺诈行为,不仅在量刑上会大大降低打击力度,也无法从根本上保护国有资产和广大股民的利益。因此,在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下,对待类似案件应该有新的思维,加大刑法打击力度。 |